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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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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7日热线消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延翠) 李某与张某合伙抢劫一家超市,作案时,李某不慎将手机遗落在现场,后怕不已的李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供出了其同伙张某。日前,广饶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月15日,张某与李某合伙抢劫广饶县一家超市,作案后两人仓皇逃跑。李某意识到手机遗落现场后非常后怕,迫于压力,李某于2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与张某抢劫的事实。1月27日,公安机关将潜逃的张某抓获。 1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到被害人金某经营的超市内,对金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张某趁机劫取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香烟1条。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00元;被害人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且腰部、左胸部损伤后遗症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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