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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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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7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和驹 张强 许敏) “坐车返校,行李被调包,包里电脑、衣服、钱总价值约1万多元啊。”东港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近期接到曲阜师范大学大三学生小刘的举报。 据小刘介绍,她是4月14日乘坐日照开往威海的客车回家探亲,小刘在下车取行李时,发现自己放在车下行李箱的行李已被他人取走。小刘和客车司机立即报了警,但一直没有结果。想到自己包里价值近1万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衣服,小刘决定找车站讨个说法。 在日照车站,工作人员答复称,对每辆乘车的旅客车辆都已提醒乘客“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且小刘无证据提供行李内物品的名称及价值,所以不能答应小刘10000元的赔偿要求。小刘最后来到了东港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财物,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服和明确警示。日照汽车客运站作为客运服务经营单位,在乘客买票的同时就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调解,车站方承认自己的工作过失,但因小刘确实无法提供行李物品的名称及价值的相关证明,所以经双方协商,客运站赔偿小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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