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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 2012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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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旅行社经营服务,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广大游客合法权益,打造“好客山东”品牌形象,根据《旅行社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我省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在我省内注册的旅行社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者(以下统称为“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可按照本制度第三条之规定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
  根据经查实的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有关人员的举报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最高奖励举报者奖金1500元: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4.旅行社租用无合法运营资质的旅游包车和驾驶人员的。
  5.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6.旅行社拒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
  7.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二)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最高奖励举报者奖金1000元:
  1.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3.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5.旅行社收取旅游者购物回扣的。
  6.旅行社擅自改变、减少或者增加游览、服务项目的。

  (三)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最高奖励举报者奖金500元:
  1.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包含有不符合《旅行社条例》和《山东省旅游条例》规定的事项的。
  2.未取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3.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4.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
  5.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四)旅行社及其委派导游人员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旅游管理部门处理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参照上述奖励层级给予适当奖金奖励。

  本制度所指的举报人是指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旅游质监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公民和组织(单位),但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等对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不予奖励。

  本制度由山东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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