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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工程室内环境有新规不通过检测不能验收备案
  • 2012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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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0日讯(记者 王健 通讯员 李炳忠 李守锋) 30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日前东营市住建委发出《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有效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据了解,此次检测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检测的项目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检测的时间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日以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工作人员介绍,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时,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可再次进行抽检,但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抽检结果全部符合有关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通知》还要求参建各方加强室内环境质量控制。凡是今年1月1日后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供检测报告,对未提供或检测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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