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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企业状告人社局
市南法院首次调解成功行政附民事案
  • 2012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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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0日讯(见习记者 马健) 零售店销售组长刘某亲自将当日营业额交往总部途中发生车祸,致九级伤残。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刘某所在的企业却认为她违反公司规定,不认可工伤鉴定结果,人社部门被起诉至法院。近日,市南法院成功将该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 
  1987年出生的刘某曾担任青岛市某企业管理公司漳州二路零售店的销售组长。2010年8月9日凌晨4时,刘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将当日的营业额交给公司的接收人员,而是亲自送往单位总部。途中,刘某被轿车撞伤,肇事司机撞伤人后驾车逃逸。交警市南大队于当年10月9日作出事故认定,确认肇事方负事故全责,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在车祸中受伤,一截手指缺失,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1年3月1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认定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但刘某所在的公司认为刘某受伤是因为违反公司规定在先,不认可工伤鉴定结果,向青岛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还是认定刘某是工伤。该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给刘某认定工伤的市人社局告上法院。 
  办理此案的法官曲亚男介绍说,虽然刘某不是案件当事人,只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该案中,但是考虑到刘某是一个20多岁的姑娘,在该案中是一个受害者,法院充分考虑到对她权利的保护。今年5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刘某达成该院首例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协议。刘某所在的某公司撤回对市人社局的起诉,并赔付刘某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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