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30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刘斌 季秀臻) 明明已经付了买牛的钱,买主董某却收到法院传票成了被告,董某是一头雾水,经过法院审理才知道,原来买牛的钱给了中间人,但中间人却没有将钱给卖家。 2011年7月25日,经中间人王某介绍,原告曹某将自家黄牛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董某。董某将牛款4700元付给中间人王某,委托王某转交曹某,事后,王某没有将钱转交给卖家曹某,曹某遂将王某和董某告上法庭,要求给付黄牛款。 近日,岚山区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董某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董某在接收原告的黄牛后负有及时向原告清偿牛款的义务。因原告、被告双方未约定由被告王某转交牛款,董某向王某交付牛款的行为并不产生对原告付款的法律效力。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牛款4700元,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牛款4700元。 原告、被告均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法官提醒,签订合同从事法律行为一定要注意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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