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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赚钱了,单位咋不分收益
滨州一食品公司被员工告上法庭,后经法院调解和平解决
  • 2012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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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0日讯(见习记者 赵树行 通讯员 赵凤良 刘伟) 张某是滨州某食品公司员工,承包公司加工车间后认为公司不按照约定兑现承包收益,于是将该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此案经过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近日,该公司支付给张某承包费10000元。
  2007年底,该食品公司职工李某承包了公司的一个加工车间,合同履行至2008年10月份,因效益不佳李某放弃了承包。公司为维持生产,动员张某包下该车间,并任命为车间主任。在张的经营管理下,车间取得良好业绩。承包期限届满后,当张某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兑现承包收益时,却遭到拒绝。公司认为收益的分配单位已对该车间应得收益进行了核算,因为该年度实际由两人负责,而两人对分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单位将承包收益扣留。为此,张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单位支付原告承包收益1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间承包合同不单纯体现内部管理关系,更多地体现了经济利益关系,合同指向的是企业的承包权,生产过程中完全由承包者决策,风险自负。原、被告在生产过程中地位平等,是一种民事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滨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张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案件,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黄耀江认为该案无论怎么判,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不好,何况他们都是整日相处的“同事好友”,如果因该案“导致各方翻脸”非常不值。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支付给张某和案外人李某承包费各10000元,其他各方互不追究。该调解方案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而且还原了彼此感情,各方对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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