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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通过审议
盲人可牵导盲犬乘公交车
  • 2012年06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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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31日讯(记者 郭静) 5月31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停车免费

  随着办法通过审议,并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导盲犬能进入公共场所、导盲犬基地获得政策支持等条文已经写入法规。办法明文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
  另外,残疾人购买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减半交纳登记类、管理类行政收费。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对符合条件申请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在考试、办理驾驶执照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推动有关单位在驾驶培训、体检、车辆检测、安装残疾人驾驶辅助装具等方面提供优惠。
禁止虐待、隐藏、
遗弃、隔离残疾人

  办法提出,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办法规定,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
  今年三月,提请审议的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原《实施办法》提高了0.2个百分点,还提到残疾人可至少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记者了解到,这两个规定均因为存在不同意见而未通过。
不能到校的残疾孩子
可享受送教上门

  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组织教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并设立送教服务工作专项补贴。
  办法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户籍所在地普通小学、初中或者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可以适当推迟其入学年龄。同时,在公办教育机构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普通高级中等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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