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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
县道10米内不得摆摊建房
2012年06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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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山区制定《关于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通知》,离县道边缘10米范围内禁止建房。
依照有关规定,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边沟外缘以外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不得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在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在公路上禁止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目前,泰山区交通运输局针对实际情况向沿途有关单位、住户及经营业主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同时在重要县乡道路两侧安装路政管理宣传牌26块。 (王世腾 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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