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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环保两部门下发机动车排放标准通告,并于今日执行
尾气不达标 汽车限制交易
  • 2012年06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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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5月31日讯(记者 陶相银 通讯员 李世成) 6月1日起,交警部门对外地转入威海的二手车辆暂缓登记;不符合相关排气污染物标准的新车也无法在车管部门登记;新车登记前,需先申请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登记未满两年的轻型汽车也需到车管所补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5月31日,威海市公安局和威海市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6月1日起,外地向威海市行政区域内转入登记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或从事过出租客运及各类营运的客运车辆,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货运车辆和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它车辆,交警部门暂缓受理转入登记。除上述车辆外,其它申请转入威海的机动车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方可办理转入登记。      6月1日起,威海市对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汽车,轻型柴油车除外)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规定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它各类机动车仍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轻型汽车,机动车销售企业不得在威海行政区域内销售,交警部门也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库存不符合上述标准机动车的新车销售企业,可以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属实后,库存机动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截止日期可延缓至7月31日,逾期不得继续在威海销售。
  6月1日起,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注册登记时间在2012年6月1日前,并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的轻型汽车即日起到车管所补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交警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6月1日前已在转出地交警部门办理转出登记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车辆转出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栏记载的日期为准。
市民还提了不少建议
  5月25日,威海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了“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群众满意度”电话问卷调查。调查覆盖了威海市区的机关、企业、教师、工人等各个社会群体。
  市民对即将出台一系列政策专项治理汽车尾气的工作,支持率达到97%;对禁止尾气排放达不到相关标准的外地二手车转入威海,支持率为94%;对于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汽车,采取经销商不得销售,车管所不予挂牌的政策,支持率为97.5%;只有经过尾气检测的车辆,才能进行车辆年检政策,支持率为93%;对于不携带黄绿标志将受罚,支持率为89.25%;对于政府补偿性淘汰“黄标车”,支持率为92.25%。
  接受调查的市民还对改进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建议。主要建议有,取消排放污染很重的公交车,发展天然气和电动公交车,增加公交车数量、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划定公交专用线;加强对货车等大型重污染车辆的管理;加强对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力度,完善加气站、充电站等服务设施建设;倡导步行、自行车、电动车、公交车等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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