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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6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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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3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魏保华) 约定的还款期是2012年9月1日,但原告却于还款期限到期前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日前,广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1日,被告贾某向原告彭某借款9万元,并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贾某在2012年9月1日前还清借款。但原告彭某却于今年4月末将被告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还清全部借款。彭某表示,自贾某借款之日起,自己已多次催讨,但贾某一再拖延付款,甚至发展到不接电话,找不到人的地步,考虑到贾某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故依据不安抗辩权提起诉讼。 被告贾某认为,根据还款协议约定,债务履行期是2012年9月1日,在距履行期届满前提前要求履行债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况且其接到法院电话后积极应诉,法律文书也能及时签收,不存在不接听电话、找不到人的情况,请求法院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广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贾某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按照协议约定,贾某应于2012年9月1日前还清借款,该履行期限不仅对债务人贾某有约束力,对债权人彭某也同样具有约束力。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前,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权利。彭某主张贾某存在可能不履行合同等情况,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其不能举证证明贾某存在拒绝继续履行债务的情况。故彭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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