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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止犯罪记录被“曲线公开”
  • 2012年06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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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在实践中,学校、工作单位不会直接拒绝其复学或就业,他们会采取变相的方法,找到其他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王建华表示,这里并未明确“有关单位”具体为哪些单位。依照我国当前有关升学、就业、参军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恰恰享有查询“个人档案”的权利。这样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曲线公开”。
  王建华说,潍城区法院规定“非经法定事由或特别授权不得向外界公开”,已经向前迈出了一步,能更好地帮助失足青少年。 本报记者 张焜
     通讯员 石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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