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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一个月内必须补发 |
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方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 | |
- 2012年06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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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4日讯(记者 李晓闻) 企业拖欠工资,补发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方的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日前,青岛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的意见》,加强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 意见指出,要将易发频发《劳资》纠纷、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租赁企业作为重点预警排查对象,将企业规模裁员、欠租、欠费、欠税、欠款、重大劳动争议、重大经济纠纷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异动等情况作为预警排查重点内容,建立每月对重点欠薪预警排查对象进行检查制度。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发生欠薪的企业,要通过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及时解决欠薪问题;对非因生产经营困难恶意欠薪的企业,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和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应对企业集体欠薪或逃匿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实行拉网式检查,每个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两名专职协管员,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重点预警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定期调度和排查应纳入欠薪预警的企业;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国资监管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其他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欠薪预警排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欠薪企业制定补发计划,明确补发时间并通告本单位职工和工会,欠薪补发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监督欠薪补发计划的执行。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企业,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发包方应足额支付工程款,总承包方的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国资部门对欠薪国资监管企业,要指导帮助其改善经营状况,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应采取关闭或依法破产等方法加快其退出市场,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变现资产等方法筹集资金,清偿欠薪并妥善安置职工。对逾期没有整改的欠薪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欠薪总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的企业,应申请法院予以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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