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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起草《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房屋租赁啥想法,市民来说说
  • 2012年06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什么的房屋可以出租?什么样的房屋禁止出租?租住房屋过程中出现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房屋承租人该承担什么义务?一直以来,有关房屋租赁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备受市民关注。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滨州市起草《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租赁管理部门
须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办法》中的租住房,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工商、税务、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租赁
须订立合同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选用。
合同订立后
须到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这些情况下
房屋不得出租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属于违法建筑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发现承租人有问题
出租人应立即反映

  出租人不得向不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违反《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将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办法》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6月11日,市民有意见或建议可联系滨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电子邮箱:bzcxd@163.com,联系电话:(0543)316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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