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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6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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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我国现行的国标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八章中,有一条关于机动车前照灯光源的规定:“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允许炫目”,而对于远光灯光束的发光强度,国标只规定了“最小值要求”,要求根据新车与在用车、车灯数量的不同再进行细分,却并无规定发光强度上限,其下文涉及的则是“光束发射的位置要求”。 而在另一部相关国标GB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中,也只有“前照灯应有光束调整方式,当近光灯与远光灯形成一组合体,并各自装有灯丝灯泡(或灯光组),调整装置应能对它们分别进行调整……”之类关于光束位置、角度方面的要求,却并未找到关于发光强度上限的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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