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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6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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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6日讯(见习记者 修从涛 通讯员 邓永超 王宝元) 酒店寄存物品因“过期”丢失,责任在谁?近日,一消费者在高新区某酒店寄存的物品不翼而飞,店方称不负任何责任,并给出理由:“超过了酒店规定的寄存时限酒店不负责,这是行业惯例。”高新区工商分局称,酒店的所谓“惯例”实属“霸王条款”。 近日,大连的王力(化名)在高新区一家酒店寄存了两箱海参酒,后离开酒店。两个月后,当王力回到该酒店领取寄存酒水时发现,价值3000多元的酒水不见了。酒店服务人员告诉王力,“酒店内的物品寄存卡上有明确规定,住店时寄存物品超出两个月,酒店有权自行处理并对物品丢失不负任何责任。”并称,“这属于行业内惯例。” 王力将此事投诉到工商部门,经协商,酒店赔偿王力等值干红葡萄酒三箱。高新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酒店违反了“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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