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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近16万元男子获刑三年
  • 2012年06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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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刘铭 通讯员 胥广宏 郭万安) 聊城一男子担任业务员期间,私自虚开增值税发票11份,税额159558元,并转手倒卖给他人,从中获利5万余元,链条中的五人一审分别被判6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程某等五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程某在担任聊城市一家钢管公司业务员期间,单独或伙同该公司会计卫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11份,税额159558元,其中伙同卫某虚开一份,税额16750元。然后按照面值5%左右的价格,卖于聊城开发区的武某,武某又加价以面值5.8%-6%的价格,倒卖给沈阳一公司经理篙某发票8张,税额118318元,其中已抵扣6份,税款84600元,未抵扣2份,税款33718元;倒卖给沈阳的臧某发票3张,已全部抵扣,税款合计41240元。程某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武某、卫某各非法获利3000余元。 
  此案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武某、篙某、臧某、卫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5000元;篙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5000元;武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罚金40000元;臧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罚金30000元;卫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五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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