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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实行管理办法出台
四种情况下结清个人账户金
  • 2012年06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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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制定出台《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四种情况下,职工的个人账户金将被结清。该办法从今年开始实施,有效期两年。 
  烟台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金是指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及门诊购药的医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按月为参保人员计发个人账户金,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则每年发放一次。 
  按照管理规定,当一位市民调离烟台市行政区域、死亡、出国定居或者办理异地居住手续退休后,他在烟台市的医保个人账户金将被结清。参保人员死亡后,自次月起停发个人帐户金。 
  如果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金暂停发放,补缴后予以补发。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少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归并医疗保险基金。  每年1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自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除大额救助金;无个人账户的,每年1月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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