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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出现问题不“三包”?消协调解后,商家予以调换
  • 2012年06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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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凌文秀 通讯员 李兴山 高月芝) 阳谷消费者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2899元的某品牌空调,商场承诺购买价值2000元以上可以获赠VCD一台。回家后王某发现VCD无法正常使用,便找售后服务部要求更换,售后却以赠品不予“三包”为由不予更换。  阳谷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经调查核实王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于是,消协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当面调解,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如果消费者获得的赠品质量出现问题,可要求经营者给予“三包”。
  阳谷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商场举行的各种买赠促销活动,其实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这种“赠与”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赠与。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购物,该合同即成立,商家赠送的物品就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的权利,商家提供的赠品质量不合格,不仅是在欺骗消费者而且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最终商场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当日给王某更换同等规格、型号和价位的V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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