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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的药店将打分
药店考核分低 踢出医保定点
  • 2012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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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1日讯(记者 马云云) 今后,“不务正业”的药店可能被踢出医保定点药店队伍。近日,济南市出台《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完善医保定点药店退出机制。济南将对已取得《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的药店进行考核打分,总赋分低于80分的药店可能退出。
  根据办法,济南市将对取得《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的药店进行量化赋分,其中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20分;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的20分;药店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药师以上资质的人员且自取得定点资格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其中1名20分、2名以上30分,另外聘有兼职相应资质人员的5分;药店其他从业人员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占20分;零售药店营业许可范围没有除药品以外的项目,场所内无对外出租柜台的占20分。以上条件总赋分不低于80分,方可纳入定点。
  拟定点零售药店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按条件进行初审、赋分,确定拟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在定点工作中,对尚未达到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给予6个月的完善期,完善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定点。零售药店需如实提交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两年以内不签订定点协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管理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转让、买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自转让、买卖之日起定点协议终止。
  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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