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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0日至9月10日
各县市推行峰谷分时电价
  • 2012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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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1日讯(见习记者 张晓琳 通讯员 于吉江) 11日,记者从德州市经信委了解到,6月10日至9月10日,全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根据不同时段,电价也不相同,尖平两段每千瓦时相差0.49元。
  据了解,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领域为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医院、幼儿园、自来水、煤气、市政、农业生产和居民用电外所有用户。市直供区自2000年已全面执行,今年各县市也开始推行。
  具体时段细分为:尖峰时段10:30-11:30、19:00-21:00,高峰时段8:30-10:30、18:00-19: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段。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60%,平段执行基础电价。35千伏以上工业用户,尖、峰、谷、平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1.27元、1.20元、0.36元、0.78元,尖平相差0.49元。
  德州市经信委有关负责人建议,非连续生产企业可积极增加谷段生产,充分享受谷时电价的优惠,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连续生产企业须加强能源管理,通过精细化生产组织管理,消化峰时电价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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