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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工商列出十大霸王条款
消费者如有上述遭遇,可拨打电话5181585、5163315举报
  • 2012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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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1日讯(见习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肖本学) 11日,淄川工商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列举出了十大“霸王条款”,呼吁消费者如发现“霸王条款”的行为,请拨打电话举报。
  一: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二: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三: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四: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五: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六:内衣制品不退换。
  七:彩扩店失误只赔同量胶卷。彩扩店取件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它损失”。
  八:与之类似的有洗衣店“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等。“自接收衣服起一个月,消费者不来取,衣物损坏、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九:“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十:免除对商品或服务的保证责任
  消费者如果在淄川遇到上述霸王条款规定,可拨打淄川工商电话5181585,5163315进行举报,淄川工商部门将第一时间替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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