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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挂牌没有安全年检
电动汽车出事故案子太难审
  • 2012年06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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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汽车一旦出了事故很难处理。
本报记者 张焜 
  2010年,潍坊城区首例被电动“汽车”撞倒受伤的案件一时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负责审理此案的奎文法院民一庭审判人员曾经还专门对此案进行过分析,发现其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让法官们十分头疼,虽然案件最终经过双方协调,幸运地取得和解。但是对这些不用挂牌,不用年审的“汽车”来说,让它们随意上路,对公共交通安全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隐患。
  伤人程度
不亚于烧油汽车

  6月13日,这起电动“汽车”事故中受害者代理人,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于明君律师谈起这起案件时,仍然对整个案件的内容历历在目。受害者贾女士的经历,听着就能觉得十分惊险。
  “背后有什么东西猛地推了一下。”2010年7月25日早上6点半左右,住在玉清嘉苑的贾女士骑车上班,没走出多远,就感到一股巨大的力量从背后将她连人带车向前推了一下。
  她说,摔倒后她就几乎失去了意识,迷迷糊糊中,发现一个车轮就在自己的脖子边。她感觉到自己似乎是在一辆车的底下,而且已经被这辆车推着向前挪动了一段距离。由于身上受伤严重,面部被毁,不是她自己喊出声,赶到身边的同事都认不出她来。
  事发近一个星期后,贾女士双膝仍可以见到有大片伤痕,双臂自肩部到手腕外侧都有刮蹭的痕迹,而脸部部分皮肉在发生事故时被蹭掉。右腿和鼻梁骨折,全身上下到处都是伤。贾女士的丈夫当时就说:“这电动轿车伤人太厉害了,根本不亚于汽车。”
因为伤势不重
双方最终和解


  事发一个星期后,贾女士的医疗费已经花了5000元钱,但肇事方掏了3000元后就不再管了。“肇事的是一辆电动轿车,什么保险也没有,也没有车牌。”贾女士的丈夫觉得,电动车没有登记、保险等,“不稳定”,只好请来于明君,希望“肇事方”能够赔偿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用。
  经过于明君的努力,2011年,这起案件终以和解而结束,肇事方当场过付了赔偿款。
  看起来这起首例案似乎简单不过。然而,当于明君回忆起来时,连连说,实在是“太幸运了”。
  贾女士家人找到于明君时,被警方暂扣的肇事电动“汽车”因为是非机动车,经过例行检查鉴定后,当事人很快就可以开走了。而到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也需要一些时间办手续。多亏还有一天的时间,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在及时将肇事电动“汽车”进行了诉前保全。这样,最起码肇事方即使赖着不赔钱,电动“汽车”好歹还能拍卖,用以支付一部分赔偿款。
  然而幸运不只这些。这起事故被警方定性为对方全部事故责任,经鉴定贾女士的赔偿款应为2.6万元左右,数额也并不大。开庭后,双方很快就进入了调解程序,经过协商,对方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很难审理

  负责审理此案的奎文法院民一庭审判人员曾经还专门对此案进行过分析,发现其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也实在没有想到,本可能面临着不少法律空白的电动“汽车”肇事案被幸运地解决掉了。此后,潍坊中心城区再无类似案件出现,这一个法律问题也因此被一直搁置。
  但是,问题依旧存在,总有一天会出现,而且很难处理。
  于明君在接贾女士案子的时候,也考虑过。
  买电动“汽车”的市民,一般来说,应该收入并不是很高,而一辆电动“汽车”在常年使用并出了事故后,就可能已经成为了一块废料。虽然可以及时地进行保全,但究竟这块废料能值多少钱,真的很难说。于明君对此并没有信心。
  贾女士的最大幸运在于,肇事者及时刹车,她的伤情都是外伤,赔偿款并不高。如果赔偿款过多,而电动“汽车”的主人赔不起,将会出现很严重的问题。
  电动“汽车”不是机动车,不做登记,没有交强险。事故一旦发生,赔偿款必须全部由肇事者支付,如果警方在认定责任时,认定肇事者负部分责任,贾女士的医疗费可能就只能按比例获得一部分赔偿;如果肇事者没钱,贾女士甚至得不到赔偿;而如果肇事者逃逸,由于没有车牌,贾女士会甚至连找谁赔都不知道。
缺少监管留下 太多隐患
  “这种电动车是封闭的,速度不低于机动车,碰撞效果也很严重。”于明君觉得电动轿车等高速电动车应该被列为机动车,但这也只是一厢情愿。一直以来,电动“汽车”还是跟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一样,属于非机动车。
  可是,它的速度要比电动自行车、摩托快很多,而由于不用登记挂牌、不需要进行年审,它的安全性到底有多少,普通老百姓是不可能知道的。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所涉及的事故,已经成为了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个重点。不少法院审判人员都感觉到,似乎每天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都能和电动车扯上一点关系。虽然还没有遇到过电动“汽车”的案子,但他们很清楚地意识到,如果有,就可能不会是一起小案。因为它像汽车,却依旧跟自行车一样接受管理。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建华曾经提议,电动车厂家制造电动车的速度明显过快,而且一旦出事故就能够造成重大伤亡,但电动车厂家很少将这一情况告知消费者,也没有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来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因此消费者如果因正常使用电动车而受伤,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厂家就应为消费者的损失“埋单”。在王建华看来,法院或个人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在允许的情况下追加电动车厂家为被告,要求电动车厂家承担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厂商们就不会只为追逐利益而忽略电动车的安全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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