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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出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放宽户口准入
农民进城继续享受惠农政策 流动人口享受本地居民待遇
  • 2012年06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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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凤仪
  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更加灵活的户口迁移政策,放宽了户口准入政策,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通知》规定,在市区(牡丹区各城区办事处、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只要符合下列条件,本人及家人均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以及租住成套房屋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稳定职业既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用,也包括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岗位,或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户。
  同时,城镇中的“城中村”将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统一纳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消除城镇“二元化”现象,提升城镇化水平。
农民落户城镇继续享受惠农政策
  即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可继续享受目前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资源、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知》规定,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非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
  同时,保留一定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即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正式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5年内可以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此外,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仍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红。
  据了解,菏泽市2012年目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25万人以上,城镇人口达到380万人以上;城镇化率达到40%以上。
流动人口和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通知》规定,对于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措施,使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赁、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今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出台的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与户口挂钩。
  为了促进城镇化发展,通知还规定了,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对城镇人口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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