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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220刘先生: 
  • 2012年06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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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9220刘先生:
  我在滨州市区租赁了一间商铺,有租赁合同,租金已依约付清。但后来发现该房屋先前已被出租人抵押,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我该如何维权? 
  “小鱼儿”律师团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王璐律师: 
  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后,该房屋能否进行出租,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房屋被抵押后,抵押权实现之前,出租人将抵押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完全可以实现的,应当认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负有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而出租人又未履行该义务,承租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见习记者 赵树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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