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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出台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快过期食品须有明确标识
  • 2012年06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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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4日讯(见习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周赤诚 韦山)14日,记者从淄博市工商局召开的关于食品安全的会议上获悉,工商局制定出台了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按照规定,经营者对临界食品应设置销售专柜或加贴提醒标签。
  按照新制度,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或者专区,并在醒目的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的字样。专柜中应对散(裸)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进行区分。对于未设置临近保质期销售专柜或专区的,商家应当在临近保质期食品包装上加贴统一的“临界食品”标签。
  据介绍,食品保质期限有六种标准,不符合这六种标准之一的,应当采取临界食品处理措施。一是保质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期满前45日;保质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期满前20日;保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期满前15日;保质期限1个月以上的,期满前10日;保质期限10日以上的,期满前5日;保质期限不足10日的,期满前1日。
  按照规定,经营者还应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每日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与供货商约定了退换临界食品的,要如实记录退换食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同时,经营者采取各种促销、有奖销售时,要对食品生产日期进行提醒。
  若销售或者使用改头换面的临界食品,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对其进行依法查处。若销售或使用改头换面的临界食品是由其它环节引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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