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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商局规定:
下列食品要退市
2012年06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根据市工商局新出台的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该采取退市措施: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五)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退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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