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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6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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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17日讯(见习记者 张汝树) 17日,记者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淄博市对工伤全残人员的补贴进行了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有所上调。 据了解,本次调整的范围是在2011年12月31日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伤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每人每月一级255元、二级245元、三级235元、四级22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按照人社局《关于公布2012年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规定的基数调整,调整比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增加90元或7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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