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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6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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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6月18日讯(记者 李兆辉) 一公司欠银行贷款5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但银行通过与金融管理公司在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联合公告的形式,延长了诉讼时效,打破了该公司想以超过诉讼时效来达到不用还款的目的。 泰安市一生产家具的公司于2006年1月2日向当地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07年1月1日,如何计算利息也约定的非常明确具体。合同签订后,银行也按时发放了贷款。但是借款期限到期后,因公司经营不景气,无力偿还该笔借款,一直欠着该笔借款。银行仅在2008年5月12号书面催收过一次,此后,不知什么原因银行没有再向该公司催要过。 直到2012年4月10号,该公司收到了当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民事诉状等材料,该公司发现原告不是原贷款单位泰安市的某银行,取而代之的是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院立案时间是2012年4月8号。后得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于2010年5月10日从某银行受让的债权,同日该金融管理公司和该银行共同在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联合公告。因此金融管理公司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了该家具公司。 而该公司认为这笔贷款无论谁作为原告起诉,都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原告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这笔债权,换句话说,公司可以不用再偿还这笔借款。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玲燕介绍,该公司想以超过诉讼时效来达到不用还款的目的是不能实现的。因为银行已经将这笔债权于2008年5月10日转让给金融管理资产公司并在山东省的省级报纸上做了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再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所以,200万的债权在2010年5月10日在报纸上联合发公告时,再次引起时效中断,该案在2012年4月8日立案时也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该案原告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家具公司想以超过诉讼时效来达到不用还款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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