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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2012年06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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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6月19日讯(记者 刘红杰) 今年,省政府决定将东、中、西部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2300元、2000元、1800元,是历年提标幅度最大的一次。
  省财政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省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市(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下同)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4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2元。
  其中,对荣成市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商河县、高青县、利津县、莱阳市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4元,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宁阳县、莒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2元,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庆云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2元,惠民县、阳信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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