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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磊案”二审在胶州法院开庭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审理
  • 2012年06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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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6月19日讯(记者 赵壁) 19日上午9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大法庭,对聂磊案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聂磊对一审认定的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卖淫罪有异议。社会各界群众及部分被告人亲属参加了旁听。 
  据了解,一审宣判聂磊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聂磊有关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聂磊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有异议的事实、证据部分进行了法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上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争议的部分,进行了充分辩论。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二审法院还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通过审阅案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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