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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三无”人员免费享医保
分散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集中供养不低于800元
  • 2012年06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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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9日讯(记者 韩杰杰 通讯员 李丰伟)19日,记者从潍坊市财政局获悉,《潍坊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按新办法,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户口所在县市区政府全额资助。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潍坊市制定了《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该供养办法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城镇“三无”人员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根据《潍坊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城镇“三无”人员可自愿选择分散供养或者集中供养。集中供养,原则上入住所在地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或镇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后入住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分散供养,优先享受政府的廉租住房政策,鼓励亲友代养城镇“三无”人员,由亲友代养的,享受分散供养对象的所有政策。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
  同时,将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并将供养对象中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供养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户口所在县市区政府全额资助,同时享受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待遇。城镇“三无”人员去世后按城镇职工丧葬费标准救济,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解决。
  城镇“三无”人员需是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具有潍坊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无法定抚(扶)养人、赡养人,或法定抚(扶)养人、赡养人无抚(扶)养、赡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老年人原则上指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指年满18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以及其他重度残疾人。
  符合城镇“三无”条件的城市居民,本人可向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法定抚(扶)养人、赡养人证明等。经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供养名单公示等程序后,符合供养条件的,将颁发《潍坊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证》,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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