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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哪些新办法,快来看一看
  • 2012年06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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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车场等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2.不开发票可拒付费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拒付停车服务费。

 3.凭当日诊疗凭证医疗机构停车场免费
  除专用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警用车辆、救灾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服务费;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凭当日诊疗凭证免收服务费。

 4.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20分钟内免收服务费
  为鼓励缩短车辆停放时间,提高车位周转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0分钟(含)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 5.暂扣停放的车辆停放超20日按20日收费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扣停放的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0日(不含20日)的,按停放20日收费。

 6.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车、财安全
  车辆停放服务内容包括停放车辆内财物免受损失;停放车辆免受损害或丢失。车主停放车辆后,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车主出具车辆停放凭证。车辆停放凭证应当载明停车场经营者、车型、车号、停放日期、停放时间等内容。

 7.停车场开业前必须申报
  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停车场等级。潍坊城区的申报受理机关为停车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县市申报受理机关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本报记者 于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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