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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农用三轮被摔成“植物人”
法院判决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赔偿28.9万元
  • 2012年06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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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正在查处非法载人的农用三轮车。(资料片)
  本报济宁6月20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周庆祝) 周某乘坐顾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去工地上班,不料三轮车中途翻车,导致周某颅脑损伤成了“植物人”,后突发脑疝死亡。20日,记者从济宁高新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周某家人28.9万元。
  周某是顾某的雇工,一直跟随顾某从事建筑工作。2011年1月13日上午,周某乘坐顾某驾驶的三轮车去工地上班,由南向北行驶到济宁城区东外环杨家桥北侧时发生翻车,将三轮车上的人全部甩出,导致周某头部受伤,被送至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确诊为特殊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及面部皮肤挫裂伤。
  2011年1月30日亲属带周某出院回家,出院时周某自主呼吸不规律,神志不清,四肢无明显主动活动。2011年8月19日,济宁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周某的伤情作出鉴定,周某因事故导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呈植物人状态,已构成职工工伤一级伤残。2011年10月3日,周某突发脑疝死亡。治疗期间顾某垫付医疗费51700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周某家人将顾某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顾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避让不够、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的亲属要求顾某赔偿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顾某赔偿周某亲属28.9万余元,扣除已经垫付的51700元,剩余的23万余元限期支付给周某亲属。
别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 济宁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房崇炬
  本案的主审法官房崇炬副庭长介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用三轮车不允许载客,不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顾某作为驾驶员违反了农用机动车不能载客的规定,也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导致翻车,所以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很多在城里务工的工人住在城郊结合部,所以为图省事,他们经常几人一起乘坐农用三轮车上下班。”房崇炬说,乘坐农用三轮车非常危险,而且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农用三轮车载客,但仍有人不以为然,这本身就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别为了省事而以身犯险,不要把自己的生命当做儿戏。”
济宁正在开展 专项整治行动
  记者从济宁市交警支队获悉,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济宁市交警部门近期正在开展农用车、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
  据介绍,凡在济宁市辖区内行驶的三轮汽车、摩托车,均在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之内。三轮汽车、摩托车的检验、合法牌证和驾驶人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统一进行管理。未按规定挂牌入户和考核办证的,须在今年10月1日前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挂牌入户和考核办证手续,违者将依法予以查扣,从重处罚并限期挂牌办证再予放行。
  同时,为了方便群众,济宁市交警支队将在今年9月30日前,将三轮汽车挂牌入户费下调至75元,不再收取人工检验费和喷涂放大号费;摩托车挂牌入户费下调至105元,不再收取人工检验费;办理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的费用为410元,不再收取补考费。
  在整治活动期间,交警部门将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在各乡镇设立车管业务办理的场所,并开辟流动车管所深入到村镇开展挂牌办证工作,对于主动挂牌办证的群众,将一律免予处罚。
  本报记者 姬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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