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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金店劫案主犯获刑15年 |
另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万元 | |
- 2012年06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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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6月20日讯(记者 刘铭) 2011年9月7日下午,冠县县城一家金店遭三男子持刀抢劫,将金店里一个柜台砸坏抢走金饰1000克左右(本报曾多次报道),2011年9月13日三名嫌犯全部落网。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主犯张明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朱兴国、杜福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11年9月7日13时许,高唐男子张明家、朱兴国、杜福后三人驾乘一辆面包车到冠县冠宜春路一金店门口,身穿迷彩服,头上套上丝袜和帽子,手持砍刀、钢鞭锁、铁锤等物品进入金店。随后,朱兴国、杜福后手持砍刀、钢鞭锁威胁金店内工作人员,张明家用铁锤砸开柜台,抢走价值415360元的黄金项链、手链、吊坠一宗后,三人立即驾车离开。 警方迅速调取监控,根据犯罪分子体型特征判断,三人年龄在20岁左右,个头一米七上下,且是当地口音。随后,刑警大队、治安大队、城区两个派出所全警出动,不到一周的时间,将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张明家在高唐开饭店,为该案主要策划人,另两人均在高唐企业上班。案发前,张明家曾几次到冠县踩点,并购买了作案工具。后张明家、杜福后在深圳将赃物卖掉,获得赃款311000元。9月30日,冠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将三人依法批准逮捕。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家、朱兴国、杜福后三人持砍刀、钢鞭锁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明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兴国、杜福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主犯张明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朱兴国、杜福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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