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2年06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6月20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赵桂婷) 侯某在其妻子章某受伤后,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章某离婚。近日,侯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广饶法院审理后,第三次判决不准原告侯某与被告章某离婚。 原告侯某与被告章某经人介绍,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1993年2月23日生育一男孩。2005年9月5日,被告在送孩子上学途中晕倒受伤,造成二级伤残,生活需要他人照顾。自被告受伤后,原告侯某便很少回家照顾家庭,孩子也为此辍学打工,维持与被告的生活。期间,原告曾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而被告均不同意,法院在对案情进行分析后两次都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近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残疾,生活上依赖他人照顾,原告理应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关系和睦。被告受伤期间,原告也时有回家居住,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难以确定,基于以上原因,故法院第三次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