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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刘先生: 我对象自2009
  • 2012年06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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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刘先生:
  我对象自2009年10月份一直在滨州市某公司上班,今年3月份,我对象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算不算工伤?

“小鱼儿”律师团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马振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视为工伤。刘先生妻子这个情况首先要考虑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要考虑刘先生妻子是否准时到家以及是否在从公司到家的毕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刘先生准备相应的材料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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