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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6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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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一天,4岁的小然高高兴兴地踏进了幼儿园的门口,从此,小然要在这里学习和生活。 一个中午,幼儿园里小孩子们渐渐进入梦乡,突然“砰”的一声,小然摔到了地上。幼儿园赶紧通知家长。经医生诊断,小然左腿骨折,需住院治疗,属于九级伤残。 小然病情好些后,家长想找幼儿园协调赔偿问题,幼儿园当事人却避之不谈,让小然家人感到气愤,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法庭内,幼儿园当事人不承认小然是他们的学生:“2010年7月底孩子在我学校退学,不归我学校管理,是校外受伤,我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幼儿园当事人的说法随即被揭穿。不仅如此,审理期间,人们还发现幼儿园甚至没有办学手续。 法官说,小然在校期间,幼儿园未尽到相关的保护义务致使受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幼儿园未办理办学手续,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投资举办者负担赔偿责任,共计8万余元。 点评:是自己的责任,再怎么抵赖也白搭,还是老老实实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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