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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三项工伤待遇标准提高
伤残津贴最高月增255元
  • 2012年06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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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6月21日讯(记者 孔红星 通讯员 董再强 钟春雷)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滕州人社部门根据有关政策下发通知,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一级伤残津贴月发增加255元,平均提高20%,为历年调整增幅最大的一次。
  据了解,这次调整三项待遇的具体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枣庄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962元的50%、40%或30%确定;工亡职工供养的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该市人社部门正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待遇提高相关手续。符合调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批。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统一申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破产企业留守处或行办负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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