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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有优惠,建设运营有补助
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优惠多
  • 2012年06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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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在高新区敬老院内,老人们拿着“自家”菜园的蔬菜,一脸欣喜。       本报记者 吴凡 摄
  本报6月24日讯(记者 韩杰杰 通讯员 李丰伟)24日,记者从潍坊市财政局获悉,面对日益庞大的老龄群体和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潍坊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通过“政策洼地”效应,如用地优惠、建设运营补助,吸引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该意见今年7月起执行,计划到201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
  截至去年底,潍坊60岁以上老年人达150.36万,占总人口的17.1%,分别高于全省2.35个、全国3.4个百分点,老年人口总量位居全省第二位,处于老龄化快速增长期。为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建立与潍坊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潍坊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该意见按照“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购买服务”的原则,统筹机构布局和设置规划,转变社会公共事业单纯依靠政府办的固定思维模式,通过“政策洼地”效应,吸引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逐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
  该意见主要从用地安排、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购买服务、税费优惠、技能培训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扶持。该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面向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政府补助与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以及综合绩效挂钩,鼓励各类机构共同发展。
  《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计划到201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初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多层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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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并符合《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和法人代表证书,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日常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养老服务机构。
  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可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解决。
具体优惠都有啥
  1、用地优惠
  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不转变用途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闲置的房产,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参照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举办1000张床位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政策优惠。
2、建设补助
  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新建、改扩建达到500张床位以上,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补助。
  对新建的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的,服务居家老年人数达50人以上,已经安装使用信息呼叫网络系统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医院、疗养院和其他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
3、运营补助
  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
  对以入住为主要模式且服务质量高、服务设施好、运营效果佳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接收一位具有潍坊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60岁以上老年人或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经相关部门评定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入住中心城区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运营补助资金由市级负担。对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且服务人数达50人以上的非营利性老年人服务机构,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购买服务
  对具有潍坊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特殊困难群体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补助。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0岁以上城镇“三无”老年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实行居家养老的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
5、税费优惠
  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费,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暂免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气、热给予价格优惠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等额补助。
6、技能培训
  从2012年起,免费对在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争取利用3至5年完成对全部从业人员的轮训,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7、其他
  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本报记者 韩杰杰 本报通讯员 李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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