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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6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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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
开发区一名小女孩在公园攀爬假山时,不小心被竹子刺穿臀部,经消防队员的及时救援才脱离危险。(本报6月25日C03版报道) 最近一段时间,儿童伤害事故频发,济南6岁女孩踩破井盖溺亡,广州女孩脖子卡在花架上悬空,还有安徽一名男孩从高楼坠落死亡…… 现在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大都忙忙碌碌,没有多少时间陪伴孩子。孩子虽然和父母住在一起,但也跟“留守儿童”没什么两样:早上父母起床上班,孩子还睡着,晚上父母回来,孩子睡着了,见个面都难。 也因此现在很多家长对孩子的看管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把孩子锁在家里防止外出,采取“圈养”的办法,二是交给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看管,采取“寄养”的方法,三是让孩子自己在外面玩耍,采取“放养”的方法。 在现实语境下,我们必须承认,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家长都情有可原。但是“圈养”和“放养”的方法,也在客观上提高了儿童发生意外事故的几率。 现在暑假就快来了,这也是儿童意外事故发生的高峰期,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努力防范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首先,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安全方面的知识学习,为儿童创设安全、良好的生活环境。其次,结合儿童的生活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三,公共服务机构、学校、社区等要努力为儿童创设安全、良好的生活环境,搭建儿童快乐成长的平台,建设儿童安全成长的联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防止儿童意外伤害的不断发生。 另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将儿童权益的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很多人的认知中,孩子发生意外是“关起门来”的家里事,不会触及法律责任。但是有省份已在未成年人保护上作了明确规定,例如2010年河南省颁布《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父母不得将未满7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6周岁的儿童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委托无看管能力者看管。 为了避免儿童意外重复上演,强化父母监护的法律意识,增订禁止性条款,进一步明确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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