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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下客遭遇监管尴尬
菏泽高速路上下客监管缺合力,交警处罚对候车人“零”效果,交运部门无权上高速执法本报记者景佳
  • 2012年06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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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执勤交警对一高速路上违法上下客的司机开出罚单,“罚款200元”。     本报记者 邓兴宇 摄
  ▲高速路上“候车族”与执勤交警“躲猫猫”,交警处罚决定书对候车人几乎“零”效果。 (菏泽交警供图)
  ▲高速公路一处防护网被破坏,周边村民聚集在此等车。据日东高速菏泽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高速公路防护网修补,赶不上破坏的速度。  (菏泽交警供图)
  日东高速菏泽段违法停车上下客现象长期存在,屡禁不绝。其中,既有客车驾驶员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也有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在当前执法环境中,还存在相关职能部门受多种因素制约在部分管理环节履责不清的问题,各执法部门未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有时甚至只交警一家在“单打独斗”。

尴尬的交警: 处罚决定书对候车人“零”效果
  全长112.5公里的日东高速菏泽段,是菏泽的一条交通大动脉。长期以来,高速交警在治理行人上高速问题上不断加大力度,但受各种因素制约,难以取得长效,这也让交警陷入尴尬境地。
  “领导发现高速公路上存在行人候车现象,常常责备交警治理措施力度不够;民警常抱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却得不到群众的认可;而群众对不能享受高速公路带来的便利也颇多微词。”一位长期在日东高速执勤的交警向记者诉苦。
  据交警介绍,对违法攀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处罚几乎不现实。虽然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可处五十元罚款,但却难以执行。
  一方面是因为行人与执勤民警“躲猫猫”,一方面对一般违法行为须以教育为主,而最重要的是,交警的处罚决定书对行人是“零”效果。
  菏泽公安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的一则数据显示,从2010年6月15日到2011年7月22日期间,他们共处罚140余人次。而此后至今,再无一例受罚者,原因是交警不许再直接收费,罚单变成了处罚决定书,而让行人拿着处罚决定书到银行交钱,根本不现实。被罚的行人不配合,使对行人的处罚在高速公路上实施艰难。
  菏泽公安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副大队长朱慧娟说,对高速上违法停车上下客的客车驾驶人查处,在当前执法环境中,交警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客车驾驶员罚400元扣6分的处罚,不少受罚者都不以为意。“有的驾驶员前脚刚受罚,后脚就又再次停车上下客。”
  “要想从杜绝高速公路客车随意上下客的问题,一个很重要方面是,必须加大对随意停车的客车的处罚力度,使其不敢在高速公路上任意停车。”执勤交警介绍,只要是客车驾驶员在高速路上不揽客,候车的人也会减少。
无力的运输管理机构: 无权上高速执法,单凭GPS无法准确定性
  按照交警的调查统计数据,在他们查获的违法上下客的车辆中,约一半是菏泽当地的长途客车,这其中,国营客运公司发出的车辆占到七成,其余是挂靠在个体客运企业的营运车辆和旅游包车。
  这些大客车的安全管理几乎均是由其挂靠的客运公司负责,包括车辆出车、年检、临时检测、驾驶证年审、驾驶员安全学习、办理临时线路牌、营运证年审、车辆及承运人保险等。事实上,这些公司也都按照菏泽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要求,明确规定不许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等,可仍有不少驾驶员“见到散客就想揽客”。既有驾驶员为了多赚钱还车贷而“铤而走险”,也有不少客车驾驶员并非车主,对处罚并不担心。而据了解,这些客运车辆所挂靠的公司对下属车辆的处罚,难以从根本上起到震慑作用。
  而按照职能划分,菏泽市交通局运管处的工作人员无权上高速进行执法,对客运车辆在高速路上的违法行为,只能等待交警部门的抄告,之后才能按照交警部门查办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菏泽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运管处冯主任介绍,菏泽运管部门的GPS平台监管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GPS监控中心虽然是24小时监控,但只有当值班人员点开该客车的图标时,才能看到车辆的具体运行状况,而由于不少客车上缺少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单凭GPS无法准确判断客车驾驶员停车就是在违法上下客。
  运管处副主任王德武介绍,尽管如此,交通部门也在为根除违法上下客现象想办法,他们正按照“公通字5号文”要求,严格客运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严格违法问题问责追究,严格客运驾驶人聘用,努力实现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
无奈的日东高速菏泽管理处: 高速公路防护网修补,赶不上破坏的速度
  记者从日东高速公路菏泽管理处养护科了解到,该管理处近年来多次抽调养护、路政巡查车辆、人员,对非法拉客运营现象较为集中、破坏防护网设施极为猖獗的重点路段、重点部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和即时修复,但修补的速度,赶不上破坏的速度。
  破坏者有的是周边村民,也有的是在高速路口跑出租的“黄牛党”,为方便拉客,故意将高速公路护栏破坏。
  而据了解,我国法律对破坏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尚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由于高速公路起步较晚,《处罚法》未对盗窃、损毁高速公路防护设施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只能在法律条款的“等”项目中界定,处罚起来自然也不能理直气壮。
  因为查处难、取证难等原因,近年来,菏泽警方抓获的现行非常少,处罚也较轻,如2010年7月份,郓城县公安局随官屯派出所接日东高速管理处工作人员报案后,通过蹲守的方式抓获两名正在实施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违法嫌疑人,最后依照规定,处以两人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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