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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下客要堵更要疏
菏泽有关部门建议“对症下药”,对违法客车重罚,并建“停靠站台”,方便市民出行
  • 2012年06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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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景佳

  治理高速公路随意上下客势在必行,但治理不能仅靠一个部门,需交警、交通以及地方政府共同协作,形成合力。同时,这也需要社会各界对于这一现象予以关注,让高速公路更加畅通,让老百姓出行更加安全、便捷。
  高速路上下客现象的泛滥有其自身背景和根源,根治也需要“对症下药”。高速公路经营部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对违法现象失之于软,且没有太多的执法权;高速交警受警力所限,疲于应付各种警卫、事故处理和纠违活动。如果高速公路经营部门、高速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日兰高速公路沿线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台”,或许会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带来新的生机与活力。
对客车违法上下客施以“堵”:加大处罚力度,多部门合力多警种联动
  长期在日东高速路一线工作的高速二大队交警建议,治理高速公路随意上下客当前的首要任务,还是要加大对高速公路私自上下客的驾乘人员的处罚力度。
  “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这一问题,必须加大对违法客车驾驶人的处罚力度,使其不敢在高速公路上任意停车。”副大队长朱慧娟说,治理势在必行,但治理非一个部门就能解决好,它需要交警部门、交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共同协作,形成合力。
  按照以往打击破坏高速公路交通设施行为的整治经验,建立以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地方派出所、110等相关警种的长效联动机制,通过发挥地方派出所、治安大队对地方辖区社会、地理环境相对熟悉的优势,对周边地区乡镇、乡村进行重点管理,形成打、防、控相结合的网络体系。
  “在管控方面,就应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包括高速管理部门、高速路政、收费站、服务区等工作人员,尤其需要与沿线的乡镇及基层村委会联联合协作。”交警提议,沿线乡镇可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基层村委会成员纳入进来,发动他们在各自辖区路段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他们不得损坏高速公路道路交通设施,不得翻越护网进入高速公路。
  此外,沿线各乡镇可组织信息员,做好高速公路治安管理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发现辖区范围内有情况时,做到及时报警,并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控制事态的发展。
对高速路“候车族”施以“疏”:探讨增设高速公路停靠站,方便群众出行
  菏泽是人力输出大市,仅常年在外务工人员就达100万人,其中有不少人守着高速路,想享受到出行的便捷,客观上为客车违法“揽客”提供了便利。
  高速路上常见的一幕是,不少候车人,置交警的批评教育于不顾,反而对交警查处客车司机进行阻拦和帮腔。朱慧娟说,现象背后是这些群众对便捷出行的渴望,这也是高速公路行人上高速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所在。
  “这也使得我们需要换一种执法理念和思维模式,不仅要堵更要疏。”朱慧娟说,济青高速公路刁镇客运接驳站的运营,对解决这一矛盾就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他们通过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附近或服务区内专门开设停车、候车区和客车上下客区域,同时开辟公交中转线路,解决了乘车、下车的需求。2009年底,这一做法在济菏高速沿线多个服务区试行,包括平阴、东平、梁山、嘉祥西等与菏泽近邻的服务区。有了合适的停车上下客点,不需要再跑到城区客运站乘车,沿途居民更加方便、安全,高速公路主线停车违法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
  “尽管菏泽尚不完全具备建立高速路接驳站的条件,但让人民群众享受高速公路带来的方便快捷,应是努力的方向。”朱慧娟提议,如果高速公路经营部门、高速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日兰高速公路沿线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台,或许也能解决人民群众上高速路难、乘车难等问题。
以邻为鉴 从法规制度上 约束违法行为发生
  执勤交警在长期的工作中发现,有随意停车上下客行为的长途车,外省市的车辆约占一半,唯独河南籍的过往车辆,少有随意停车上下客行为。究其原因,跟河南省对此处理力度大有直接关系。
  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由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营运证。
  “一旦违法被查处,就可能吊销其营运证。”朱慧娟说,仅此一条,就对客车驾驶员起到了震慑作用。
  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处200元罚款,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因此,交警建议对重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加违法后的代价,从心理上打击“从众心理”和“破窗效应”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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