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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年底前全发证
明年年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全部完成
  • 2012年06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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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6月27日讯(记者 刘铭) 记者27日从市政府获悉,聊城市将于今年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将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确权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据了解,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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