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齐鲁晚报数字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柔弱少女独自撑起一个家》追踪
有人愿为母子仨提供住处
  • 2012年06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焦守广) 父亲10多年前得病去世,母亲先天性肢体残疾,弟弟右眼失明,冠县小妍一家的不幸遭遇经本报5月30日报道后,引起不少市民关注。爱心人士纷纷来到小妍家探望,有好心人表示愿意为母子三人出钱租房。
  小妍告诉记者,他们一家的事见报后,冠县、临清、莘县等地的不少好心人都到她家探望,给他们送去了现金和生活用品,这让她很是意外和高兴。“还有一个在冠县的河南人,说看到报纸后很感动,给我送来了200块钱。”
  小妍的母亲邓玉民说,当得知废弃的加油站即将到期,他们一家人还没住的地方时,一位姓刘的好心人称,让他们一家找好房子,他愿意帮其付房租。“还有一位姓余的大姐,是一家印刷厂老板,给我送了500块钱,还说自己印刷厂附近有个院子,叫我们一家人去那住。” 
  “说是如果恢复得好,手术完一个月就能看见,但到现在也没好转。”谈到患有眼疾的弟弟,小妍说,弟弟上次的眼睛手术不是很成功,前段时间眼病加重,左眼还是看不见东西。弟弟一周前又回到邢台住院,马上要做第二次手术。“上次一万多元的手术费就是凑得,这次则需要两万元,才凑了一半,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小妍表示,其实她并不希望出去租房,因为感觉外面都不是家。如果可以,她希望好心人能帮她把老家房子重新修补一下,一家人回去住。
学员摩托车停在驾校丢失 赔偿起争议,消协调解后驾校补偿1000元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凌文秀 通讯员 李兴山 王华) 莘县一居民在该县一驾校学车时,停在驾校里的摩托车丢失。驾校拒绝赔偿起争议,后经莘县消协调解,由驾校补偿经济损失1000元。
  莘县燕店镇居民王某在莘县某驾校学车,5月30日早晨,驾校组织学员到聊城参加路考。王某到驾校后,将摩托车停放在驾校院内,与其他学员一起到聊城考试。回到莘县后,王某发现停在驾校里的摩托车丢失。王某向驾校反映,却没有任何结果。
  6月22日,莘县消协接到王某投诉后调查发现,该驾校对学员停放车辆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王某停放摩托车时,也未向驾校声明。驾校负责人对王某丢失摩托车一事表示认可,但认为其没有责任,不愿赔偿。
  莘县消协工作人员说,“按照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莘县消协工作人员表示,驾校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保证消费者交通工具的安全,有义务进行安全提示并保管。驾校未尽到告知和保管义务,负有一定责任。王某的摩托车是2009年5月购买的,当时购买的价格为5680元,属大件贵重商品,停放时有提醒驾校予以看管的义务,为此,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驾校一次性补偿王某经济损失1000元,互不追究。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