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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盖好想交付环境质量得达标 |
室内环境质量不达标不得投入使用 | |
- 2012年06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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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27日讯(记者 刘爽)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在做关于《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相关工程竣工验收时,若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针对草案对建设、质监、工商等部门之间职责界定不清,有些存在交叉,实践中难以操作的现状,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以及实践中形成的管理体制,将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材料污染超标问题突出,由此引发的室内环境污染极大损害了民众身体健康,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法规中对此予以规范,据此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同时,报告中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关于“研究开发、生产或者实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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