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齐鲁晚报数字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男孩入室盗窃被抓,其家人要求私了□经中间人调解给了3000元,男孩家人又报案
收了私了费,男子被判劳教
文/图本报记者姬生辉
  • 2012年06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孙强手持自己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本报记者 姬生辉 摄
  13岁男孩潜入邻居孙强家中盗窃未遂,面对邻居的质问承认了自己的盗窃事实。而正当孙强想报警时,男孩的父母却主动表示想私了此事,并委托中间人给李强送去3000元现金。本以为这事就此作罢,谁知事发后第八天,孙强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并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劳教一年。
男孩入室盗窃 父母要求给钱“私了”
  “5月21日晚上11点多,妻子突然打来电话,说家里进小偷了,就藏在床下。”孙强说,他是汶上县义桥镇某村村民,在县城里开了家小饭馆,和妻子在饭馆附近租房居住。妻子打电话时,他正在外面吃饭,接完电话连忙往家里赶,“回到家找了一圈,也没发现有人,只在床底下找到一张手机卡。”孙强立即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调查了一番,也没发现小偷。
  随后,孙强在租住的三层楼房挨家敲门询问,居住在三楼的13岁男孩小明主动承认自己就是潜入孙强家盗窃的小偷。在孙强提供的一段录音中,记者听到一个男孩哭着说,自己潜入孙强家中,就是为了偷钱。“录音里的男孩就是小明。”
  随后,孙强电话联系了小明的父亲,并称将把小明送至派出所处理。“当时他一直劝我不要报警,并说马上赶过来处理。”孙强说,23日凌晨3点左右,小明的父母赶来,主动提出对孙强和其妻子进行赔偿,私了此事,“我妻子当时吓坏了,我也很生气,就想把他送到派出所处理,气头上随口说了一句让他家人赔一万。”而小明的父母随后以身上没带够钱为由,称第二天再商量。当晚,孙强也并未报案。
  第二天,小明的父亲找了3个中间人,委托他们将3000元送到孙强的家。孙强说,因考虑到中间人他也认识,也就没有继续坚持,收下了钱。“中间人说这事就完了,以后就什么事都没了。”

涉嫌敲诈勒索 被判劳教一年
  随后,孙强很快淡忘了此事,而8天后的5月30日上午,孙强却突然被汶上县城关第一派出所民警带走。在孙强出具的一张《汶上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中写着“孙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落款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而孙强被民警带走一事,记者也从城关第一派出所张所长处得到了证实。
  又是8天后的6月8日,汶上县看守所开具了一张《释放证明书》,提出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将孙强予以释放。同时,孙强还收到了一份《劳动教养决定书》,其中写着:“2012年5月23日12时许,孙强(化名)在山东省汶上县某某村其租住的房屋内,以徐某某的儿子徐某窜入其租住房屋内盗窃为由,敲诈勒索徐某某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孙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2012年5月31日,孙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7日,济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孙强下达《聆询告知书》,孙强明确表示不要求聆询。因孙强违法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改表现,取得受害人谅解,不投送场所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所外执行。”

对方主动给的钱 怎么成了敲诈勒索?
  对于以上内容,孙强及其家人有很大的异议。“我当时就想把他送到派出所处理,是他的家人主动提出用钱私了。”孙强认为,为此小明的家人还主动找了中间人说和,并通过中间人把钱交给自己,“我没强迫他们,怎能算上敲诈勒索?”
  28日下午,小明的父亲通过电话告诉记者,事发当晚独自住在出租房的儿子告诉他,当时自己想去上厕所,被厕所里的人吓了一跳,便无意识地打开厕所旁一间房子的门,藏到了床下。“我说事已经发生了,别往派出所送了,孩子还上着学,而且家中没少东西。”徐先生说,因孙强一再表示要报警,他便提出花些钱私了。
  “他先说要一万,后来减到五千,又减到四千,当时我就从亲戚那借来三千块钱。”徐先生说,因家庭贫困,这笔钱对他家来说比较有压力,所以5月24日他主动找到民警,将此事说明,希望能退回这些钱。“毕竟孙强年龄不大,我也希望能宽大处理,所以钱退回来后,我曾跟着孙强的父亲到派出所,写了谅解书。”小明的父亲说。
公安局法制处: 其行为有威胁作用 可判定涉嫌敲诈勒索
  28日下午,记者赶至汶上县公安局询问此事,但法制科工作人员以必须要通过宣传科联系为由,拒绝了采访。随后,记者来到汶上县公安局宣传科,向一相关负责人说明此事,对方表示要向领导汇报。大约20分钟后,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教养决定书》是由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开具的,他们只负责相关情况的收集。
  “《判定书》上写着,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负责人对记者说。而在《劳动教养决定书》的最后一段,记者确实看到了他所说的内容。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要看其主观和客观动机是否构成犯罪。”济宁市公安局法制处一相关负责人说,构成敲诈勒索罪,当事人主观上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涉嫌他人隐私或追查责任相威胁。“孙强所说的‘将男孩送到派出所’的话,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进而主动赔偿钱财,构成了主观上的非法占有。”该负责人表示,从孙强的行为上分析,是符合判定其涉嫌敲诈勒索罪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