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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不赡养,残疾后母起诉
通过庭外和解,达成赡养协议
  • 2012年06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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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审理现场。
  本报济宁6月28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迎春) 47岁的岳某有4个子女,其中3个是继子女。因四年前一场车祸,岳某双腿截肢,要求继子女提供赡养费,被继子女们拒绝。随后,岳某将三个继子女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三个继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岳某100元赡养费。
  1997年,带着一个女儿的岳某嫁给了南张镇的王某,当时王某也带着3个孩子。组成家庭后,双方共同抚养4个孩子。2008年,岳某因交通事故致残,两年后王某又因病去世。岳某认为嫁入王家后,将王某的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如今自己丧失劳动能力,要求三个继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被三个继子女拒绝。之后,岳某将三个继子女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岳某的大女儿称,自己16岁就外出打工,用自己的双手赚钱糊口,继母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因此不愿支付赡养费。而且在车祸之后,岳某获得了8万多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每月民政部门还会发放405元低保金,足以维持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某再婚时三个继子女最大的10岁,最小的不满6岁,岳某的确尽了部分抚养义务,已形成抚养关系。负责此案的南张法庭副庭长葛长臣经过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名继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岳某赡养费100元,就赡养问题今后再无其他纠纷。

法理碰撞伦理,调解是最好的方式 任城法院南张法庭副庭长 葛长臣
  “一般都是年龄在60岁以上才会提起此类诉讼,年龄只有47岁,却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这还是我第一次碰到。”本案的主审法官葛长臣副庭长说,岳某以丧失劳动能力进行起诉,但是否属实需要有关部门的鉴定,而且岳某有低保金和事故赔偿金。但她的两个继女刚刚结婚生子,最小的继子还没结婚也没有固定工作,经济都不宽裕。“从法律上讲,岳某确实对3名继子女构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应该承担赡养义务。但从常理上来说,岳某的经济条件又确实比三个继子女要好。”
  “面对此案法理和伦理的碰撞,调解是最好的办法。”葛长臣介绍,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硬性判处,双方矛盾会进一步激化。为了办好此案,法庭也是进行了反复的合议和讨论,最后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赡养协议,双方都比较满意,完满地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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