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一男子将妻子打伤,其妻生气回娘家居住,央求回家仍不归 |
不回来,就烧了你娘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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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6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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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曹县6月28日讯(记者 景佳 通讯员 冉玉国) 一男子因与其妻发生矛盾,妻子回娘家居住,大年初一到岳父家放火。6月25日,曹县法院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 去年农历腊月25日,家住曹县青堌集镇毛庄村的韩某,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将妻子打伤。妻子一怒之下带女儿返回娘家居住。腊月29日,韩某央求其堂叔到岳父家中劝解,但妻子仍然未回。看到别人家热热闹闹,自觉烦恼的韩某在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凌晨,骑电动三轮车赶到青堌集镇苗西村岳父家门前,搬来玉米秸数捆放至大门口点燃后逃离,致其岳父家大门、电线和猪圈等物品被烧毁,损失价值3000余元。 韩某妻子发现着火后,呼喊救火,邻居赶来帮忙灭火。正在好友家饮酒的岳父获悉后猜测是韩某所为,一边报案,一边与家人驾车沿105国道向北追赶,追至青堌集镇张楼路段时,发现一骑电动三轮车的男子,身形极像韩某,便超车拦截,并喝令其停车,该男子见状匆忙转向张楼村小胡同内逃窜,随后赶来的警方进村搜寻未果。 2月3日韩某被抓获归案,该男子承认正是自己所为,对放火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2011年9月6日上午,其趁本村一村民家中无人,盗窃一台红色“海尔”牌双开门电冰箱(价值2128元),用电动三轮车运回家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为泄私愤,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盗窃犯罪部分有自首情节,且被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其家人自愿代其预交罚金,法院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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