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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7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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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纪晓娜) 7月2日,利津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驾驶货车在道路边违章进行钢筋拉直作业引发的事故,判决被告尚某所驾驶货车的交强险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206.32元。 2011年8月16日,被告尚某驾驶货车在利津县盐窝镇医院北侧十字路口处进行钢筋拉直作业,原告闫某驾驶摩托车与货车正拉直的钢筋相撞,致闫某闭合性腹部损伤、胰腺损伤,共花费医疗费27794元。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被告尚某违章作业地点位于盐窝镇医院北侧十字路口,属于城镇道路,被告尚某驾驶货车进行钢筋拉直作业,系使用机动车的情形,原告闫某虽未与被告尚某驾驶的货车直接相撞,但被告牵拉的钢筋与车体连接在一起,视为车体的延伸部分,原告撞在钢筋上受伤与被告驾车拉拽钢筋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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